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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中資“方便旗”船回國登記進口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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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日期:2016/10/26 瀏覽:5407 次 |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,海關總署廣東分署、各直屬海關:
為鼓勵部分中資“方便旗”船回國登記,提升我國航運安全水平,國務院批準調(diào)整完善中資“方便旗”船稅收優(yōu)惠政策。現(xiàn)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對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辦理船舶登記手續(xù)懸掛“方便旗”的中資船舶(中方出資比例不低于50%的船舶),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間報關進口的,免征關稅和進口環(huán)節(jié)增值稅。進口單位可選擇國內(nèi)任一船籍港辦理船舶登記手續(xù)。
二、進口單位可在2016年10月31日、2017年至2019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(具體申請程序及相關要求由交通運輸部另行規(guī)定),交通運輸部初審匯總后報財政部,經(jīng)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、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進行審定后,對符合條件的船舶,由進口單位向海關辦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(xù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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